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储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固化鳌合后的飞灰,是否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?丨伯强项目

作者:小编时间:2023-03-31 09:05 次浏览

信息摘要:

除国家有关法规、标准另有规定的外,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,仍属于危险废物。经固化螯合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单位应按照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。...

储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固化鳌合后的飞灰(达到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》(GB16889)中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求),是否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?


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规定,生活垃圾焚烧飞灰,属于危险废物,代码772-002-18,根据其附录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》,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豁免管理的环节为运输和处置环节。


因此,负责储存飞灰的单位需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。


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》6.2规定,除国家有关法规、标准另有规定的外,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,仍属于危险废物。


因此,经固化螯合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单位应按照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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