储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固化鳌合后的飞灰(达到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》(GB16889)中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求),是否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?
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规定,生活垃圾焚烧飞灰,属于危险废物,代码772-002-18,根据其附录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》,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豁免管理的环节为运输和处置环节。
因此,负责储存飞灰的单位需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。
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》6.2规定,除国家有关法规、标准另有规定的外,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,仍属于危险废物。
因此,经固化螯合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单位应按照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。
本公司坐落于安徽省省会合肥,提供分析、检测、研究开发、环保咨询等技术服务,无论您是生产企业、经销商,我们拥有专业的检测服务团队,为您以快捷的方式完成您所需的检测、咨询报告。公司配备国内外一流品牌大型设备,与国内知名设备企业成立联合实验室,并与多家高校合作成立产、学、研合作基地。
咨询热线:13033087875 刘经理(华南大区) 18156025689 王经理(华北大区)